一、夫妻雙方負債怎樣處置?
要看債務能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假如是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債務,協議不了的,訴訟到,有來裁定;假如是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則屬于一方債務,用一方財富清償,詳細如下: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第四十一條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二、法律根據
《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則》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協議或者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曾經對夫妻財富分割問題作出處置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益。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后,基于協議或者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支持。
婚姻存續中一方死亡的特殊狀況:
《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則》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
夫妻雙方的負債能夠以為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所欠的債務,因而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富分割是一樣的,都應當堅持共同財富共同分割,一方財富一方一切的準繩停止處置,屬于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也需求承當,屬于個人債務的,對方能夠回絕承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