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債務商定不明由一方承當能否有效
商定債務由一方承當是有效的;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因而雙方可在協議中商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當,但是該商定不能對立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則,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因而雙方可在協議中商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當,但是該商定不能對立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則,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的商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運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維護。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義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益的,應予支持。”《解釋》第三條規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費運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義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時債務商定不明的,由一方承當是有效的,但是該商定對第三方無效的。關于時債務的證明,最好夫妻雙方各自去做一個,以及本人的個人財富。當債務不明的,普通是由債務直接方去承當的,關于另外一方是能夠不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