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錢不還人找不到怎樣辦
假如債務人回絕還債,債權人能夠經過向訴訟的方式完成債權。但是有訴訟時效的,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維護。因而很多債務人經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完成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狀況有以下救濟辦法: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則:“向懇求維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則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實行期限屆滿之時開端計算。同時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懇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緣由消弭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實行義務而中綴。”
由此可知,能夠經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防止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維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假如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則能夠申請宣布失蹤。申請宣布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能夠申請宣布失蹤。宣布失蹤后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則,失蹤人的財富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對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富中支付。
二、債務人歹意逃債怎樣辦
理想生活中債務人為到達歹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作,由于受訴訟時效,常常會給債權人主張權益帶來很大艱難。關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經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寓居地或者財富所在地的提訟,追計債款。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普通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白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雖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能夠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富的方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申請宣布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則,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能夠向申請宣布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則,失蹤人的財富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對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富中支付。
往常,呈現欠債不還的狀況比擬多,固然其中有那種歹意不還錢的狀況,但是也有的確不具有還債才能的狀況。于是在處置的時分,就要辨別不同的狀況。像上文中提到的欠錢的人找不到的狀況,多半都是歹意拖欠,看待這樣的人,一定不能心軟,倡議盡快向提訟,請求對方歸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