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人欠款不還怎樣辦
朋友欠錢不還,關于曾經將錢借進來而對方到期不還錢的,提出以下倡議:
(一)到期直接啟齒
到期沒有還債的朋友,有可能是沒有才能還,有可能是忘了,以至有可能基本沒打算歸還,但是不論哪一種,只需是忘了還錢,就能夠拿著借條跟朋友明說。不論結果會怎樣樣,都要先停止協商,協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方法。
(二)看準機遇當面要分明
這種辦法要看時機行使,比方當大家在一同,而你剛好需求用錢,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局面,啟齒跟借錢的一方要,往常的人們普通都好面子,在那種狀況下,而他又剛好能換的時分,普通就是比擬好的機遇。
(三)反向借錢
這種辦法其實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還錢的時分,能夠跟對方說借錢來應一下急,而借的數目能與本人借進來的數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假如對方想起還欠你錢,自動還了比擬省事,但是假如對方不提還錢但是借錢給你,那么你就能夠提起借錢給他的事情,然后就能夠拿到錢了。
二、對方欠錢不還能否讓拘留他
假如對方欠錢不還能夠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讓判決對方執行債務。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能夠向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假如對方是有財富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對經過強迫執行的手腕將對方停止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假如對方是沒有財富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此時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夠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偽造、消滅重要證據,阻礙審理案件的;
(二)以、要挾、賄買辦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別人作偽證的;
(三)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富,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富,轉移已被凍結的財富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審定人、勘驗人、輔佐執行的人,停止、誹謗、誣害、毆打或者打擊的;
(五)以、要挾或者其他辦法障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實行曾經發作法律效能的判決、裁定的。
對有前款規則的行為之一的單位,能夠對其主要擔任人或者直接義務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所以,債務人只是欠錢不還的,其實不能停止拘留,但是債務人拒不執行判決的,契合法定情形的,涉嫌立功的,即能夠被拘留。
欠債不還的狀況其實還是比擬多,有些時分由于對方是本人的親朋好友,招致討債比擬艱難,畢竟也不愿意由于這個招致雙方關系決裂,因此就限于兩年境地。不過理論中對方的確暫時不具有還債才能,那么恰當的放寬還錢時間,也是能夠的。但要是關于那種歹意不還債的,就不用客氣了,盡早采取法律措施才干更好的維護本身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