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富重新分割的狀況有哪些?
1、協議存在狡詐、脅迫的
若一方主張撤銷協議重新停止財富分割,需求提供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狡詐、脅迫”的情形,且應在協議后一年內提出。
2、夫妻一方存在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富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財富的
若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則另一方發現后兩年內,提供財富線索能夠后財富糾葛為案由向。并且,存在上述行為的人能夠少分或不分財富。
3、后,尚有夫妻共同財富未處置的
雙方時若有夫妻共同財富未作分割,后任何一方均可向請求分割。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則,關于物權一切權的返還懇求權為絕對權,沒有特別規則訴訟時效,應按物權維護的最長時效自起二十年。
二、財富分割需求哪些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合同、交款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銀行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稱號和銀行帳戶;證明有股票親申請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戶以及開戶的證券停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注銷狀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該借據以外,必需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富有商定的,必需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三、哪些財富是夫妻共同財富?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1、工資、獎金;
2、消費、運營的收益;
3、學問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富,但遺言或贈予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除外;
5、其他共同一切的財富。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手續,分割終了財富后,假如發現協議書中觸及財富分割的條款存在狡詐,或者一方轉移藏匿財富躲避財富分割,都能夠向,請求重新分割,否則本人的權益就遭到損害。這里需求留意一個訴訟時效,最好在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