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彩禮屬夫妻共同財富嗎
婚姻法明白規則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富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富,而彩禮普通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則,一方的婚前財富或者是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屬于夫妻個人財富。
2、假設男方懇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求返還彩禮的?
關于彩禮能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則,有三種情況可以央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注銷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招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普通情況下彩禮不返還,關于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干夠懇求返還。
3、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一切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常常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常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心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關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懇求返還。
4,糾葛中,男方懇求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關于男方主張返還彩禮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央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假設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注銷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注銷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招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則,應當以雙方為條件。
附《婚姻法》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資、獎金;
(二)消費、運營的收益;
(三)學問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
夫妻對共同一切的財富,有對等的處置權。
彩禮問題只需自己處置得當,問題不會有太多,但是假設一旦發作糾葛,就會招致自己權益的損失,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求自己別離理論中止協商,即使是但是共同的財富還是需求重新分配的,所以自己需求需學會盡早的處置確保權益不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