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的規則,并分離審訊理論,夫妻個人財富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 一方的婚前財富
一方的婚前財富是指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富,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富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一切的財富,如工資、獎金,從事消費、運營獲得的收益,學問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富權益,如一方婚前獲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富的孳息,包括個人財富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富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富。
需求留意的是,婚前財富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注銷之日,結婚注銷前雙方分別一切的財富歸一方一切,結婚注銷日后一方單獨取得或雙方共同一切的財富除法律另有規則或當事人特別商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富。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遭到損害所取得的損傷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厲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證受害人生活的根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富,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富。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判決,取得5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置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作,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傷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而,這5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一切,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富予以分割。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遺言或贈與合同均表現了遺言人或贈與人激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我國婚姻法規則,婚后一方所承受的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作為夫妻個人財富。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本人運用的物品,如衣物、、化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這是夫妻個人財富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財富,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取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夫妻財富中包括了夫妻共同財富和夫妻個人財富。而分割夫妻財富,只能是對其同局部作出。很多人以為只要在的時分,才會觸及到夫妻共同財富的分割,但其真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是有契合法律規則的情形,那么此時即便夫妻沒有,也是能夠分割夫妻共同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