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后買的房子是屬于誰的
按新婚姻法,婚后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應該是寫兩個人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富。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正常狀況,也屬于夫妻共同財富。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假如寫名字一方有一個人出資的證據,就能夠判為男方或女方個人財富。
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注銷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則,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富。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注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房產,子女時應該如何分割?
依據上述幾種狀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房屋能夠依照以下方式停止分割:
(一)關于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置,且房屋產權注銷在本人子女的名下的房產。
假如該房產是在子女婚前購置的,那么該房產則應當認定為對本人子女的個人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狀況下該房產就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富,是子女的個人財富,不參與時的財富分割。
假如該房產是在子女結婚后,父母全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在子女時就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富予以分割。
假如父母固然是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買房屋,但同時父母明白表示贈與本人的子女,那么該房屋屬于子女一方的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在子女時不參與分割。
依照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則的對父母的 “ 明白表示贈與 ” ,須在子或女前或辦理房屋一切權證之前做出,并且應有證據證明,最有證據效能的方式是辦理,標明是贈與本人的子女還是贈與雙方。假如父母在辦理房屋一切權證之后或在子或女準備時才簽署的對子或女的贈與合同,這種做法實踐上是損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樣事后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不會被采用。
(二)關于父母為子女支付房屋的,其他房款由子女及其配偶經過銀行共同支付,房屋產權注銷在子女名下的房產。
關于這類房產,在夫妻停止財富分割時,普通會將房子判歸注銷一方一切,關于婚內共同歸還的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三)關于父母出資一局部,子女出資一局部,房屋一切權證注銷在父母名下的房產。
這種狀況下,該房屋的一切權屬于父母,因而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富停止分割。夫妻對購置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則依照債權分割的規則處置。
從準繩上來說,夫妻在了結婚證之后購置的房產,其實根本都是用夫妻共同財富來買的,那么該房產也應當認定為雙方共有。不過,要是夫妻有特殊商定,或者一方可以提供足夠充沛的證明,證明房產是用本人的個人財富購置,并且也是注銷在本人的名下,那么也是能夠斷定為其個人一切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