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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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債權人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其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呢?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及債務人與第三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均到清償期。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A、管轄:
【重點法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B、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重點法條】:《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可以合并審理。
(3)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必要為限度。
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債權人:若勝訴,可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清償。
(2)債務人:
A、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
B、可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
【重點法條】:
《民法通則》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通意見》第18條第2款: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
(3)次債務人
A、對債務人的抗辯,可對債權人主張。
【重點法條】:《民通意見》第18條第1款: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B、若敗訴,應承擔訴訟費用,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C、向債權人為清償。
(4)綜合:在債權人受清償的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消滅。
【重點法條】:《民通意見》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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